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訴訟中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使當事人成立相互讓步之方案,應成為本案訴訟之爭點簡化協議
- B 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C 第二審訴訟繫屬中,法院於必要時,應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 D 訴訟繫屬中由法官依職權移付調解者,以2次為限。但經當事人合意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在調解過程中,你為了平息紛爭而主動承認自己可能也有一部分疏失,但沒想到調解失敗後,對方竟然在法庭上告訴法官:『他在調解時已經承認自己有錯了!』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讓大家在調解時能放心說實話並提出各種和解方案,你會如何規定調解過程中的言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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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已經很精準地理解了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ADR) 和訴訟程序如何溫柔地銜接在一起,這是程序法裡非常關鍵且富有意義的一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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