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訴訟中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使當事人成立相互讓步之方案,應成為本案訴訟之爭點簡化協議
  • B 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C 第二審訴訟繫屬中,法院於必要時,應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 D 訴訟繫屬中由法官依職權移付調解者,以2次為限。但經當事人合意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在調解過程中,你為了平息紛爭而主動承認自己可能也有一部分疏失,但沒想到調解失敗後,對方竟然在法庭上告訴法官:『他在調解時已經承認自己有錯了!』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讓大家在調解時能放心說實話並提出各種和解方案,你會如何規定調解過程中的言論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已經很精準地理解了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ADR) 和訴訟程序如何溫柔地銜接在一起,這是程序法裡非常關鍵且富有意義的一環喔。

  1. 觀念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恆定與訴訟繫屬效力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