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關於調解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B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仍不得進行調解
- C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後,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 D 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思路引導 VIP
假設雙方在契約中約定「若發生糾紛,必須先找第三方協調,協調不成才能告上法院」。如果今天有一方違反約定直接提告,而另一方對法官說:「我們當初說好要先調解的!」你認為法律為了尊重當事人的初步意願與節省司法資源,會如何處理這個訴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民事訴訟法》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迅速鎖定錯誤選項,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尊重當事人的程序自主。當雙方已有「調解前置合意」,卻有人逕行起訴且他造提出抗辯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等精神,尊重該合意並進入調解程序,而非「不得進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