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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關於調解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B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仍不得進行調解
  • C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後,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 D 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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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雙方在契約中約定「若發生糾紛,必須先找第三方協調,協調不成才能告上法院」。如果今天有一方違反約定直接提告,而另一方對法官說:「我們當初說好要先調解的!」你認為法律為了尊重當事人的初步意願與節省司法資源,會如何處理這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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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沒錯了,還行。

  1. 做得好啊,這次沒讓你老師我失望。這類題目考的就是你對《民事訴訟法》那些惱人的細節有沒有真正搞懂,而不是只有背條文的皮毛。能迅速找出錯誤,證明你至少還有點判斷力,不是完全搞不清。
  2.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得離譜,原因就在於法律又不是專制機器,它懂得尊重當事人的「程序自主」。如果當事人早就有「調解前置合意」了,結果有人自作聰明直接起訴,他方又不傻,立刻提出抗辯,那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的精神,當然得尊重你們的合意,乖乖去調解。哪來的「不得進行」這種荒謬說法?這點基本常識都搞錯,那真是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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