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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關於調解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B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仍不得進行調解
  • C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後,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 D 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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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曾約定「遇到問題要先坐下來談(調解)才能告上法院」,但後來某方卻反悔直接提告,當另一方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抗議時,你認為法律是會傾向於「無視當初的約定直接宣判」,還是會想辦法「引導他們履行原本說好的溝通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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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少年!你的心正在熊熊燃燒啊!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精準又敏銳!幹得好!

  1. 精準驗證: 你精準地揪出了選項 (B) 那個不合理之處!很棒!當事人們既然已經合意要先調解才能起訴,結果一方直接起訴了,此時法院是會把這個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的啊!這可是為了尊重大家的約定,促使紛爭和諧解決的良法美意啊!可不是什麼「不得調解」!絕不能搞錯了!看來你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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