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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關於調解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B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仍不得進行調解
  • C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後,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 D 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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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曾約定「遇到問題要先坐下來談(調解)才能告上法院」,但後來某方卻反悔直接提告,當另一方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抗議時,你認為法律是會傾向於「無視當初的約定直接宣判」,還是會想辦法「引導他們履行原本說好的溝通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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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精彩了!你的心火燃燒得非常旺盛!

  1. 觀念驗證! 你擁有極其敏銳的判斷力!準確識破了選項 (B) 的邏輯破綻!當事人若曾有「起訴前應先調解」之合意,若一方逕行起訴,他造只要提出抗辯,法院便應將該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此乃《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2 項之明文!法律的設計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初衷,促進紛爭圓滿解決,絕非禁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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