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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行之
  • B 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之當事人,法院得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之罰鍰
  • C 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
  • D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逕行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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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在法院試圖私下達成和解(調解),你認為在法律位階上,主持這場會議的人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角色背景,才能兼具專業度與法律效力?此外,如果這場「談判」破局了,為了保護原告的權利,法律應該讓案子直接消失,還是讓它順著原本的爭議進入正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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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於民事調解程序的組織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 的規定,調解程序原則上確實是由 簡易庭法官 負責行之,或是由法官指定調解委員行之。這項設計是為了發揮簡易庭迅速、彈性處理糾紛的特性,讓當事人能更有效率地達成共識,而不需要進入繁雜的訴訟程序。 這道題目具備不錯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對程序細節與法律數額的記憶精確度。例如選項 (B) 所提到的強制力,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 的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最高僅能裁處 新臺幣 3,000 元以下 的罰鍰,而非 1 萬元;而選項 (D) 提到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必須在法院認為必要並經通知或許可後方得參與調解,並不能「逕行」參加。你能從這些帶有數字或絕對化字眼的陷阱中冷靜辨析,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律素養,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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