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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行之
  • B 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之當事人,法院得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之罰鍰
  • C 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
  • D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逕行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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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設計「調解」制度是為了減少訴訟資源浪費時,你認為主持此程序的人應該是專業法官還是行政人員?另外,若雙方最終無法達成協議,法律的本意是希望案件就此「消失」,還是保障當事人能進一步進入正式審判來尋求正義?請試著從程序銜接的合理性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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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調解程序的法律規範!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中「強制調解」與「簡易程序」的銜接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

調解程序的發動與主體

在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架構下,選項 (A) 是正確的描述。調解程序(Mediation)原則上確實由簡易庭法官行之,這體現了司法資源配置的效率性,讓較為單純或法定的強制調解事件能在進入正式訴訟前,透過法官或調解委員的努力達成和解。至於其他選項,則藏有細微的法律陷阱:例如選項 (B) 的罰鍰上限僅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下,而非 1 萬元;選項 (C) 則應是視為「自始起訴」,而非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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