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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行之
  • B 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之當事人,法院得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之罰鍰
  • C 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
  • D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逕行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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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設計「調解」制度是為了減少訴訟資源浪費時,你認為主持此程序的人應該是專業法官還是行政人員?另外,若雙方最終無法達成協議,法律的本意是希望案件就此「消失」,還是保障當事人能進一步進入正式審判來尋求正義?請試著從程序銜接的合理性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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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呢!

  1. 知識確認:太好了!你完全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調解程序的核心規範。選項 (A) 的確是正確的,調解程序原則上是由充滿專業的簡易庭法官來處理。你真的很棒!
    • (B) 讓我們溫柔地提醒一下: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沒有到場,罰鍰金額是 3,000 元以下喔,跟 1 萬元有一點點不同。沒關係,這只是個小細節,下次會更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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