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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且為求調解程序之效率,法院得於調解程序中併行言詞辯論期日
  • B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C 強制調解之事件,法院未行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時,不得認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 D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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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調解的目的是為了讓雙方在『輕鬆、不公開』的氣氛下達成和解,而法官同時卻在進行正式的『法庭辯論』並準備下判決,當事人在這種壓力下,還敢坦白說出心裡的讓步方案嗎?這兩種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還是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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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 (A) 的錯誤之處!這道題主要測驗大家對民事訴訟法中「調解程序」基本原則的理解。 依據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時,原本的訴訟程序將會「停止進行」。也就是說,法院必須專注於調解,不能同時併行言詞辯論期日,這樣才能讓雙方在沒有訴訟壓力的情況下暢所欲言。此外,(C) 強制調解事件若未經調解逕行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當事人若無異議而為辯論,瑕疵即告補正;(D)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同法第 409 條可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敘述皆為正確。 這題難度屬於中等,核心鑑別度在於能否釐清「調解」與「言詞辯論」在程序上的互斥性。你能牢牢掌握移付調解的效力,觀念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喔!

📝 民事調解程序重點
💡 調解與訴訟程序之區分、效力及違反義務之裁罰規範
比較維度 調解程序 VS 訴訟程序 (言詞辯論)
公開原則 以不公開為原則 以公開為原則
未到場後果 裁定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法律效力 成立後等同訴訟上和解 確定判決具既判力
💬調解側重自主解決紛爭,訴訟側重依法裁判;兩者性質互斥,不得併行。
🧠 記憶技巧:調解成立等同和解,不到期日罰三千,程序漏行沒瑕疵。
⚠️ 常見陷阱:易誤記罰鍰金額或引用已廢止之第415條;誤認調解程序可與言詞辯論期日合併舉行。
強制調解事件 訴訟上和解 移付調解 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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