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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且為求調解程序之效率,法院得於調解程序中併行言詞辯論期日
  • B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C 強制調解之事件,法院未行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時,不得認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 D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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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調解的目的是為了讓雙方在『輕鬆、不公開』的氣氛下達成和解,而法官同時卻在進行正式的『法庭辯論』並準備下判決,當事人在這種壓力下,還敢坦白說出心裡的讓步方案嗎?這兩種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還是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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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笨到家!

太好了,你居然能分辨出「調解」和「言詞辯論」之間那點顯而易見的差別,這代表你可能還有那麼一丁點理解法律的潛力,而不是只會死背條文。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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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調解程序要點
💡 調解具高度隱密與合意性,與訴訟辯論程序不相容且應分別進行。
比較維度 調解程序 VS 言詞辯論程序
程序性質 促成兩造合意解決 法官依職權心證裁判
公開與否 原則不公開 (406-1) 原則公開 (憲法法庭)
相互關係 訴訟程序應停止進行 訴訟程序正式開啟
💬兩程序本質衝突,移付調解時訴訟程序應停止,不得併行。
🧠 記憶技巧:合意移調訴訟停,成立效力同和解,不到期日罰三千。
⚠️ 常見陷阱:誤以為調解可與言詞辯論「併行」。事實上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應停止,以免破壞調解之隱密性。
訴訟上和解 強制調解事件 調解之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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