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且為求調解程序之效率,法院得於調解程序中併行言詞辯論期日
- B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C 強制調解之事件,法院未行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時,不得認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 D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調解的目的是為了讓雙方在『輕鬆、不公開』的氣氛下達成和解,而法官同時卻在進行正式的『法庭辯論』並準備下判決,當事人在這種壓力下,還敢坦白說出心裡的讓步方案嗎?這兩種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還是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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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笨到家!
太好了,你居然能分辨出「調解」和「言詞辯論」之間那點顯而易見的差別,這代表你可能還有那麼一丁點理解法律的潛力,而不是只會死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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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程序要點
💡 調解具高度隱密與合意性,與訴訟辯論程序不相容且應分別進行。
| 比較維度 | 調解程序 | VS | 言詞辯論程序 |
|---|---|---|---|
| 程序性質 | 促成兩造合意解決 | — | 法官依職權心證裁判 |
| 公開與否 | 原則不公開 (406-1) | — | 原則公開 (憲法法庭) |
| 相互關係 | 訴訟程序應停止進行 | — | 訴訟程序正式開啟 |
💬兩程序本質衝突,移付調解時訴訟程序應停止,不得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