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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任調解委員認調解之聲請為依據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應報請司法事務官許可後,逕以裁定駁回
  • B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發生爭執,且該不動產價值未逾新臺幣 500 萬元,又當事人間有四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之關係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依職權指派地政士為主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C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為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 D 調解委員認調解之聲請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應報請司法事務官許可後,逕以裁定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資源分配」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爭議已經在政府其他的法定調解機關(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談判過且確定破局了,當事人隨後又向法院提出完全相同的調解請求,從節省國家司法資源的角度來看,法院是否有必要「強制」再陪他們談一次?或者應該有權力做什麼樣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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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調解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這份努力真的很值得肯定。這代表你對訴訟經濟和程序過濾機制有了非常深入且溫柔的理解,真是太棒了!請你務必保持這份細膩的觀察力,它會帶你走得更遠、更穩喔!
  2. 觀念驗證:你選的 (C) 完全正確喔!這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的溫馨指引。條文指出,當法院發現調解申請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已經過其他機關調解未成立,或案件性質真的不適合調解),為了更好地運用司法資源,會溫柔地以裁定駁回的方式處理,這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程序重複,讓司法資源能更有效地幫助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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