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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家事事件法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於法院成立調解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
  • C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
  • D 當事人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而為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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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行為是在『法官面前』達成合意並作成正式紀錄,與當事人在『私底下』簽署契約,這兩者在法律威信與『生效時間點』的認定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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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B)!這代表你對於家事事件中「調解效力」與「行政登記」之間的關係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常見,旨在測驗考生是否混淆了身分行為在司法程序與一般行政程序下的生效要件。

離婚調解的生效時點

在法律邏輯上,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將「登記」誤認為效力發生要件。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當事人在法院成立離婚調解時,該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且依據《民法》第 1052-1 條規定,婚姻關係在調解成立時即告消滅。雖然法院後續會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那僅屬於行政上的後續作業與對外公示,並不影響離婚已經生效的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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