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家事事件法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於法院成立調解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
  • C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
  • D 當事人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而為調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行為是在『法官面前』達成合意並作成正式紀錄,與當事人在『私底下』簽署契約,這兩者在法律威信與『生效時間點』的認定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抓住了家事調解的效力。依《家事事件法》規定,當事人若在法院成立離婚調解,其效力自調解成立(筆記作成)時起,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婚姻關係當場消滅。至於「戶政機關登記」僅屬於行政管理性質,並不影響離婚已經生效的事實。這與「私下協議離婚」必須登記才生效的邏輯截然不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