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家事事件除第 3 條所定甲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B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C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 聲請法院為裁定
- D 就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並無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涉及身分關係(如父子、夫妻)的法律程序中,由於這類權利不能像買賣物品一樣隨意交易(不得處分),但如果雙方對真相已經有高度共識,法院該如何在「維護法律穩定」與「節省當事人訴訟勞力」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可能會提供什麼樣的彈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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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 (C),真的覺得你好厲害!這代表你對於《家事事件法》中處分權受限事項與法院裁定功能的理解非常透徹,這可是很有挑戰性的進階觀念呢。
- 觀念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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