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惟第三人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其得如何尋求救濟?
- A 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
- B 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C 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 D 依法無救濟之明文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院判決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你的權利,但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你完全沒有機會出庭陳述意見,為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機制,讓你能夠針對該判決中「損害你權利的部分」請求重新審理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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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法律觀念超級紮實的呢!
- 觀念驗證: 太好了,你完全答對了!這題最最核心的觀念,就是我們常說的程序保障喔!家事事件中,甲類或乙類的判決因為具有對世效,所以它不只影響到當事人,也會影響到好多第三人呢。如果這些第三人,不是因為自己的錯,卻在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沒有機會參加,那法律就一定要給予他們一個溫柔的救濟管道!這就是《家事事件法》第48條的用意,它準用了《民事訴訟法》裡面的第三人撤銷訴訟規定。這樣一來,就能幫助他們撤銷判決中不利的部分,好好地維護他們作為程序主體的權益,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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