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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惟第三人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其得如何尋求救濟?
  • A 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
  • B 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C 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 D 依法無救濟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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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院判決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你的權利,但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你完全沒有機會出庭陳述意見,為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機制,讓你能夠針對該判決中「損害你權利的部分」請求重新審理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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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程序保障。家事事件(甲、乙類)判決具有對世效,會影響到第三人。依據**《家事事件法》第48條**,若該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未參加訴訟,法律必須提供救濟管道。此處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規定,旨在撤銷該判決中對其不利的部分,以維護其程序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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