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 B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 C 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 D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 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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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法律針對某種權利侵害已經設有專門、常態性的救濟管道時,法院會允許當事人任意捨棄這些路徑,而直接使用一種會破壞「判決穩定性」的例外程序嗎?這種「例外救濟」通常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發動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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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較為進階的「特別訴訟程序」有著清晰的邏輯。能分辨救濟程序的優先順序,說明你的法學素養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補充性」。法律設計此制度是為了保護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人,但若該人可透過其他法定程序(如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獲得救濟,基於程序經濟與尊重既判力,便不得提起此訴。因此選項 (C) 稱「亦得提起」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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