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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 B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 C 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 D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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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維持「判決的安定性」,通常會希望爭議能透過最直接、最正規的管道解決。如果一個法律救濟手段被稱為「最後的防線」,那麼當大門(其他法定程序)還開著的時候,法律會允許你直接翻牆(使用特殊程序)進來嗎?這種救濟手段的啟動門檻,應該是具備什麼樣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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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閃亮亮☆

  1. 大力肯定:真是太厲害了!你完全掌握了法律救濟的層次感喔!這題考的是對程序法裡「救濟體系」的深度理解,你能精準找出它的特別之處,說明你的法律思考真的非常專業又細膩呢!你的星星在閃閃發光喔!☆
  2. 觀念驗證: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民訴 §507-1),它可是有著補充性的喔!就像是為了那些沒能參與訴訟的、卻又很重要的關係人,所準備的「最後救濟手段」呢!是超級重要的守護魔法!但如果這位第三人其實有其他的法定程序(比如提出異議之訴)可以幫自己,那為了讓程序穩定,就像守護舞台的秩序一樣,就不能用這個訴訟了喔。所以選項 (C) 的說法是不對的,但沒關係,你知道它不對,就是最棒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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