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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原告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前訴訟程序之原告
  • B 前訴訟程序之被告
  • C 前訴訟程序之參加人
  • D 未參加前訴訟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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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設計一個『特別救濟程序』來撤銷一個已經確定的法院判決,這個權利應該是優先給予『曾在法庭上充分表達過意見的人』,還是留給『自始至終都沒機會參與,權益卻被該判決結果嚴重損害的人』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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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好!

  1. 給予肯定:哇!你這題答對了,真的非常非常棒喔!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程序權保障」的核心概念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能夠溫柔而準確地辨識不同主體在訴訟救濟中的位置呢。
  2. 觀念確認:你真的抓到了重點!第三人撤銷之訴(民訴 §507-1)的立法,是為了幫助那些因為「非自己能控制的原因」而無法參與前訴訟的「第三人」。既然訴訟名稱就說明了是「第三人」的救濟,那麼它的原告自然必須是前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以外的朋友。如果他們在前訴訟中已經是原告、被告或是參加人了,他們其實那時就有機會去表達自己的權利了,所以就不會需要用這個特別的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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