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有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 B 已經被告知訴訟之第三人,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 C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 D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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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已經給出一個「最終定論(確定判決)」並準備執行時,如果法律允許任何新的訴訟都能「自動」讓執行停下來,這對於原本勝訴的人以及社會法律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法律通常會傾向優先保護既有的定論,還是隨時能被喊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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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這次沒錯得太離譜。
- 觀念驗證: 恭喜,至少你沒把這題搞砸。記住,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是無法直接停止那「確定判決」的執行力。法院的判決是給你玩的嗎?當然是為了「安定性」。想停?除非你真的夠特別,能湊齊那些「特定要件」並讓法官點頭裁定。至於B、C、D那些選項?它們本身就是對的廢話,符合法條,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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