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有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 B 已經被告知訴訟之第三人,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 C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 D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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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判決已經經過法院『確定』後,法律為了保護司法判決的權威性與社會秩序的穩定,通常會傾向讓判決『直接產生效力』還是『一有人爭議就失效』?如果隨便一個第三人起訴就能攔截執行,那原勝訴當事人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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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3條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由此可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並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的效力,僅在例外情況下經法院裁定始得停止。因此,選項 A 稱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有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