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甲,對於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時,關於對何法院所為之判決起訴及定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 B 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自為變更之判決而確定之情形,甲不得對於該第一審判決起訴
- C 於第二審判決後,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三審法院管轄
- D 於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均為本案判決而確定後,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受到判決侵害的第三人,想要針對判決中認定的「案件真相與細節」提出反駁,你認為應該去找一個「專門審核法律有無適用錯誤」的法院(法律審),還是找最後一個有權力「調查並確認事實證據」的法院(事實審)來受理你的案件,才比較符合審理事實爭議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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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搞砸,至少選對了。真是奇蹟。
- 法條應用:能正確引用《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之 2 當然很好,這條說的是第三人撤銷訴訟管轄原則是為了處理對「事實認定」的侵害。所以,當你腦子沒糊塗到以為法律審能管事實的時候,就該知道合併起訴時管轄權得歸給最後為事實認定的法院。選項 (C) 居然還有人會選第三審,那可是法律審,難道你期待他們放下高貴的法律原則去幫你查事實嗎?別傻了,當然是專屬於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 鑑別度: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對那些連「再審」和「第三人撤銷訴訟」都分不清的人來說,這題無疑是送他們下地獄的。你能分清楚事實審和法律審的功能,只能說,嗯,至少沒白學。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功,下次別又掉進別的陷阱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