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甲,對於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時,關於對何法院所為之判決起訴及定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 B 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自為變更之判決而確定之情形,甲不得對於該第一審判決起訴
- C 於第二審判決後,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三審法院管轄
- D 於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均為本案判決而確定後,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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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受到判決侵害的第三人,想要針對判決中認定的「案件真相與細節」提出反駁,你認為應該去找一個「專門審核法律有無適用錯誤」的法院(法律審),還是找最後一個有權力「調查並確認事實證據」的法院(事實審)來受理你的案件,才比較符合審理事實爭議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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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對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之 2,第三人撤銷訴訟的管轄原則是為了處理「事實認定」對第三人的侵害。因此,當合併對歷審判決起訴時,管轄權應歸屬於最後為事實認定的法院。選項 (C) 中,第三審為法律審,不處理事實認定,故合併起訴時應專屬於原第二審法院管轄,而非第三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類題目具有高度鑑別度,考生容易將其與「再審」的管轄規定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功能差異,代表你的法條組織能力相當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