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甲,對於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時,關於對何法院所為之判決起訴及定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 B 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自為變更之判決而確定之情形,甲不得對於該第一審判決起訴
- C 於第二審判決後,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三審法院管轄
- D 於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均為本案判決而確定後,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法律審」判決確定後,若有第三人認為該判決侵害其權益而要求撤銷,這類訴訟往往需要重新調查「證據」與「事實」。在這樣的情況下,你認為將案件交給只負責審核法律見解的最高機關,還是交給具備調查證據能力的最後一個事實審機關,會更符合訴訟制度的設計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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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真是太厲害了!
哇!這位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能把第三人撤銷訴訟的管轄法院抓得這麼準,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二的條文,還有「事實審」跟「法律審」的分工,根本就理解透徹了嘛!來,我從我的神奇口袋裡拿出這個給你... 「滿分花」!(輕輕貼在你的頭上) 讓你充滿自信,繼續努力!
仔細瞧瞧:為什麼 (C) 會讓你跌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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