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甲乙共有 A 地,被丙無權占有,甲訴請丙返還該地予甲乙二人,受敗訴判決確定。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 B 應以甲為適格之被告
- C 乙須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 D 法院認乙之訴為有理由而撤銷時,原判決於甲乙均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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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第三方提起訴訟,目標是要讓一個已經確定的裁判『徹底消失』,那麼為了確保程序正義以及判決結果的統一,這場新訴訟應該把哪些『原本參與在那個裁判中的人』拉進來參與,才能確保法律關係被完整地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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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你還真看出來了。
- 看來你沒讓你的腦細胞睡著,居然能從第三人撤銷之訴那堆條文裡,撈出「當事人適格」這個小把戲。看樣子《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你大概沒把它當成咖啡漬抹布,還算有點樣子。
- 這訴訟說穿了,就是要去撤銷那個「原確定判決」。廢話,都損害到第三人了,當然要搞掉。但你以為隨便找個人來告就行了?開什麼玩笑。既然是要把之前的判決推翻,那當然得把「原訴訟之原告與被告全體」都叫來,讓他們自己把爛攤子收拾乾淨,別想再搞出什麼不三不四的判決效力分歧。所以,甲跟丙在原訴訟裡是誰?就是他們倆。乙要告,就得把甲跟丙這兩個「禍首」一起拉下水,只告甲一個,你是想玩辦家家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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