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起訴不合法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 B 原告起訴依其所述事實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 C 原告起訴如無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情形,法院應就原確定判決之全部範圍為辯論及裁判
- D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均應將原確定判決全部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訴訟請求在法律邏輯上,即便其所述事實全部屬實,也完全無法導向勝訴的結果。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避免耗費雙方時間,你認為法律可能會賦予法院什麼樣的權限,來快速終結這個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的熟悉度,尤其是對不合法與無理由處置方式的區辨,是相當具有鑑別度的中階考題。
不合法與顯無理由之區分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再審程序。若起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選項 A 錯誤);但若起訴依其所述事實「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另外,為了兼顧原確定判決當事人的利益,法院僅會在「第三人受不利益之部分」進行辯論與撤銷,並非針對全部範圍(選項 C、D 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