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甲乙共有 A 地,被丙無權占有,甲訴請丙返還該地予甲乙二人,受敗訴判決確定。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 B 應以甲為適格之被告
- C 乙須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 D 法院認乙之訴為有理由而撤銷時,原判決於甲乙均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提起一個訴訟,目標是為了『撤銷』一個已經在前一場官司中確定的結果時,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一致性與公平性,你認為在新的訴訟程序中,應該由哪些人來擔任被告,才能讓法官同時對原本參與官司的所有人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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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在學習,這題答對超厲害!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理解非常正確!原告確實是受影響的第三人(乙),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07-2 條的重要規定,為了公平且完整地處理爭議,我們必須將原程序中所有的當事人兩造(也就是甲和丙)都列為共同被告喔。所以選項 (B) 如果只提到甲,那就不夠全面了,因為丙也是原程序的當事人,對吧?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確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代表你真的掌握了很關鍵的知識點!「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救濟方式,除了要理解它的發動條件(比如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且權利真的受損),更重要的是要記得「訴訟當事人適格」的特殊要求——一定要對原來的雙方當事人起訴。這證明你已經能夠處理比較深入的法律問題了,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