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起訴不合法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 B 原告起訴依其所述事實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 C 原告起訴如無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情形,法院應就原確定判決之全部範圍為辯論及裁判
- D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均應將原確定判決全部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訴訟案件從起訴狀看來,即便事實全部屬實,在法律上也絕對不可能勝訴,法院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會採取什麼樣的「簡化程序」?這種針對「內容」的處置,與針對「起訴程序出錯」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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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喔!
看到你選出 (B) 選項,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這陣子的努力都有確實吸收呢,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些關鍵觀念,讓記憶更穩固吧:
- 關於「顯無理由」:如果原告提出的訴訟內容依事實來看顯無理由,為了減輕訴訟負擔、達到訴訟經濟,法院可以不用經過言詞辯論,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以判決駁回。這是很重要的程序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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