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關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於判決確定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B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知悉在前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起訴之不變期間
- C 起訴狀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
- D 起訴狀應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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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針對一個已經『確定』的法律結果提出救濟時,為了讓承審法官能迅速掌握你所不服的那個『標的對象』究竟寫了什麼,你認為在送出申請狀時,最能幫助法院作業且合乎作業邏輯的隨附文件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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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起訴狀應具備程式與應添具文件的理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由此法條明文可知,關於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以及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法律上的規範要求為「宜」記載與添具,屬於訓示規定,而非強制必備的程式。因此,選項C指出起訴狀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完全符合法條原文的規範,為正確答案;相對地,選項D稱起訴狀「應」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將法條的「宜」誤述為強制的「應」,故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