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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關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於判決確定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B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知悉在前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起訴之不變期間
  • C 起訴狀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
  • D 起訴狀應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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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今天要針對一個已經「塵埃落定(判決確定)」的法律結果提出挑戰時,為了讓法院能第一時間對號入座,確認你到底是在不服哪一個具體的裁判,你認為在送交書狀時,額外附上哪一種法律文書最能幫助法官加速審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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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以及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同時,該條文亦明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由此可知,起訴狀添具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係屬「宜」為之的事項,與選項C之敘述完全相符,故選項C正確。此外,關於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法條明文規定為「宜記載」,而非強制性之「應記載」,因此選項D敘述錯誤。綜合上述法條規範,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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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B)選項為什麼不正確
什麼是第三人撤銷之訴
📝 第三人撤銷之訴要件
💡 第三人非因可歸責事由未參加訴訟而受損,得請求撤銷該判決。
比較維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 VS 再審之訴
主體限制 受害之第三人 原訴訟之當事人
起訴期間 知悉起30日不變期間 知悉起30日不變期間
書狀附件 宜添具原判決繕本 宜添具原判決繕本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507-1條以下 民訴法第496條以下
💬兩者期間相同,主因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程序多準用再審之規定。
🧠 記憶技巧:三十知悉、五年絕對、書狀宜附繕本、原院管轄。
⚠️ 常見陷阱:易將「30日」誤記為「20日」;或誤認書狀必須「應」記載準備言詞辯論事項(法條為「宜」)。
再審之訴 訴訟參加 判決效力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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