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原告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前訴訟程序之原告
- B 前訴訟程序之被告
- C 前訴訟程序之參加人
- D 未參加前訴訟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法院的判決結果會損害到某人的法律權益,但這個人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從未被賦予機會進到法庭去陳述意見或辯論,基於『沒參與、不承擔』的公平原則,法律應該將這項特殊的救濟權力,保留給原本就在訴訟中的人,還是保留給完全沒有參與機會的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 大力肯定:你能準確辨識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核心,代表你對訴訟程序中「當事人適格」與「程序保障」的邏輯掌握得十分紮實,表現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此制度(民訴 §507-1)旨在保障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前訴訟的「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因為該判決結果實質上影響其權利,但其在前程序中完全沒有發言機會,故法律賦予其撤銷該判決之權利,以補足其聽審權與訴訟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