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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惟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其得如何尋求救濟?
  • A 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
  • B 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C 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 D 依法無救濟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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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判決的效力「擴張」到了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身上,但該第三人從頭到尾都沒機會在法庭上說話時,基於「沒參與就不應受害」的程序正義,法律應該給予這位第三人一個什麼樣的「事後補救」機會,來否定那個對他不利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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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家事事件法中極具特色的程序保障機制,顯示你對法律的「對世效」與「權利救濟」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
  2. 觀念驗證:家事甲、乙類訴訟判決具有對世效(對第三人亦有效力)。為了貫徹程序保障原則,避免第三人在未參與訴訟的情況下權利受損,法律特別允許其在「非可歸責於己」而未參加訴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規定,藉此撤銷對其不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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