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然乙已經在甲起訴前一個月因病去 世。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 A 以判決駁回甲的起訴
- B 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 C 依甲的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 D 依職權以裁定命乙的繼承人承受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場球賽開打前,其中一方的隊員根本不存在,裁判是否還需要針對賽事的『輸贏』進行講評?如果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債務真假之前,必須先確認『被告是否存在』,而這個條件不滿足時,法院應該用處理『程序錯誤』還是『實體爭議』的方式來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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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及格。
- 觀念驗證: 小鬼,你還算有點腦袋。民事訴訟中,被告必須具備「當事人能力」,這是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規矩,不懂就別上戰場。乙在起訴前就死了,這表示他連存在的能力都沒了,還想當什麼訴訟當事人?這種連參與資格都沒有的「存在」,根本就是個不可補正的程序缺陷。法院清理這種垃圾,就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用「裁定」直接駁回,而不是在那邊浪費時間搞什麼實體判決。別指望跟一堆灰塵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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