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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種情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A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提起訴訟,本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
  • B 告知訴訟
  • C 當事人就已先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
  • D 未委任律師之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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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訴訟進行中,如果有一方當事人突然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變得『無法理解法律程序』,且身邊沒有專業律師協助他,為了維持公平競爭的『武器平等原則』,法院此時最應該採取什麼強制性的措施,來確保這個人的權利不會在無意識中被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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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能準確區分「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關於程序障礙的規定掌握得很紮實,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時,程序會當然停止。這是為了保護喪失能力的當事人,避免其在無法行使權利的情況下遭受不利判決,必須等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後才能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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