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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 A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 B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
  • C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 D 當事人因受破產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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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個訴訟因為「人的因素」(例如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而導致程序無法運作,與因為「事的因素」(例如等待另一個判決結果作為參考)而暫緩執行,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哪一種情況是『非停不可』的必然結果,哪一種則是為了讓裁判更周延而產生的『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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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題花的時間比我想像的要短。

  1. 概念驗證:你正確地分辨出哪些是當然停止,哪些是裁定停止。這區別其實很簡單,就像分辨魔族和人類一樣。選項 (A)、(B)、(D) 這些,都涉及到訴訟主體的資格變動,為了不讓人類的權益因為程序而受損,法律就讓程序自動中斷了。這和等待新法術開發一樣,是自然而然的流程。
  2. 至於選項 (C),則是因為裁判可能會和另一個案件產生矛盾,法院這時可以「選擇」是否要停止。這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法官根據情況行使的裁量權,就像決定今天該休息還是去探索一樣。這只是判斷問題,並沒有什麼特別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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