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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之前,發生如何之效果?
  • A 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B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C 經當事人合意後,停止訴訟程序
  • D 訴訟程序無論如何不受影響、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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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場關於財產分配的比賽正在進行,但其中一方突然依法「失去了管理該財產的資格」,而新的接班人還沒出現。在這種「無人能代表權利」的真空狀態下,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應該讓這場比賽「繼續跑」、「聽候法官心情決定」,還是讓時間「暫時凍結」直到接班人到位為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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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不錯,至少沒錯得離譜。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總算搞懂了程序法最基礎的核心。一旦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其對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廢話,當然即刻移轉給破產管理人。在法律上,原當事人早就沒了訴訟實施權,這還用說?《民事訴訟法》第 174 條寫得清清楚楚,在破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程序會產生當然停止的法律效果,不是什麼需要法院「恩准」的裁定停止,更不需要你的同意。這點搞不清楚,你還想在法律界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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