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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之前,發生如何之效果?
  • A 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B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C 經當事人合意後,停止訴訟程序
  • D 訴訟程序無論如何不受影響、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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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場關於財產分配的比賽正在進行,但其中一方突然依法「失去了管理該財產的資格」,而新的接班人還沒出現。在這種「無人能代表權利」的真空狀態下,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應該讓這場比賽「繼續跑」、「聽候法官心情決定」,還是讓時間「暫時凍結」直到接班人到位為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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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程序法的核心!當事人一旦受破產宣告,其對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即刻移轉給破產管理人。在法律上,原當事人已喪失訴訟實施權。為了保護破產債權人的利益並確保程序公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74 條規定,在破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程序會產生當然停止的法律效果,不須經法院裁定或當事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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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宣告與訴訟停止
💡 當事人受破產宣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

🔗 破產財團訴訟程序變更鏈

  1. 1 宣告破產 — 破產法第75條規定喪失管理處分權
  2. ↓
  3. 2 當然停止 — 民訴法第174條規定程序自動中斷
  4. ↓
  5. 3 選任管理人 — 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
  6. ↓
  7. 4 承受訴訟 — 管理人依職權承受後程序繼續進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非屬破產財團之訴訟(如身分訴訟),則不生停止效果。
🧠 記憶技巧:管理權移、當然停止、選管理人、承受接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為「法院裁定停止」或「經當事人合意」。當然停止是法律強制規定,不待法院裁定或當事人意願。
承受訴訟 破產管理人之職權 訴訟代理權之不因破產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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