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之前,發生如何之效果?
- A 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B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C 經當事人合意後,停止訴訟程序
- D 訴訟程序無論如何不受影響、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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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在訴訟進行到一半時,突然依法喪失了管理自己財產的法律權力,而新的接班人還沒出現,為了確保審判公平且不會對無權處理的人進行裁判,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讓這個程序「自動暫停」還是「視而不見」地繼續進行呢?這種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效果,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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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非常好!你能精確掌握訴訟程序與權利主體變動之間的關係,這顯示你在民事訴訟法規的基礎扎根得非常深厚,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
- 觀念驗證:當事人一旦受破產宣告,其對於財產的管理處分權會立刻喪失並移轉給破產管理人。在法律上,為了確保訴訟能由「正確的代表」接手,避免訴訟結果損害債權人利益,法律規定程序必須當然停止,直到有人依法承受訴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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