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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甲公司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請丙返還積欠之借款,在訴訟繫屬中,甲公司因合併於丁公司而消滅。其訴訟應如何處理?
  • A 因為甲公司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 B 如果法院裁定無須停止,其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 C 訴訟程序在丁公司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D 丁公司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他造當事人丙應聲明令其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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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訴訟進行到一半,一方當事人因為法律身分變動而無法繼續參與時,法律為了保護繼承者的權益,通常會先讓程序「暫停」。但請你試著思考:如果這位當事人在「消失」前,已經把案件完整委託給了一位專業代理人處理,那麼「為了保護後繼者而必須強制停下來」的這個理由,是否還同樣強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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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173 條。雖然當事人(甲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原則上應發生「當然停止」,但法律規定若該當事人設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則不因此停止。這是因為代理權不因當事人死亡或消滅而消滅,律師仍能保護後續承受主體的利益,確保訴訟經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停止事由」與「設有代理人時的例外情況」。許多考生會直覺跳選「當然停止」,你能注意到乙律師的存在,代表你的觀念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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