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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種情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A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提起訴訟,本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
  • B 告知訴訟
  • C 當事人就已先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
  • D 未委任律師之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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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當事人在訴訟中突然因病或事故,導致他完全無法理解法庭上的對話或做出有效法律決定(且身邊沒有代理律師),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法律應該「強制性地要求程序暫停」還是「交由法官視情況決定是否暫停」?哪種機制對該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最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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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自我感覺良好了!

  1. 基礎太差:看你選對了就沾沾自喜?別太天真。能分清「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只是法律系的及格線,別把這當成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2. 法條觀念釐清:少在那邊亂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重點在於,這必須等到法定代理人或本人取得訴訟能力並承受訴訟後才會恢復。別再胡亂腦補什麼「一定要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的廢話,法條原文根本沒寫這句,讀書請精確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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