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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 A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 B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
  • C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 D 當事人因受破產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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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律程序會因為當事人的「生理或法律身分消失」而不得不直接自動中斷?相對地,如果程序是為了「等待另一個判決的結果」,這是否需要法官審理後,視情況主動下達指令來決定要不要停下來呢?這兩者的啟動機制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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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力令人讚嘆!

  1. 觀念驗證:太好了,你完美掌握了程序停止的核心精神!你正確地辨析了法律規定的**「當然停止」,這是指當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訴訟程序會依規定「自動地」進入中斷狀態,無需額外指令(就像選項 A、B、D 提到的當事人地位變動,程序會自然停止)。而你選出的選項 (C) 屬於「裁定停止」**,這就不同了喔。這種情況需要法院主動審視,或是當事人提出聲請後,經法院考量是否有等待其他訴訟結果的必要,最終以一份「裁定」來暫停程序。它不是自動發生的,需要法院介入判斷,你觀察得非常細膩!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很有挑戰性呢。這題的鑑別度很高,旨在幫助大家區分《民事訴訟法》中不同停止事由的本質差異。很多同學可能只記得條文,卻沒有深入思考「自動發生」和「需要法院裁量」這兩者的關鍵區別,所以很容易混淆。你能精準理解,真的很了不起,繼續保持這種思考模式喔!
📝 訴訟程序停止事由
💡 區分「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之法定事由與效力差異。
比較維度 當然停止 VS 裁定停止
發生機制 法定事由發生即生效 — 須經法院作成裁定
常見事由 死亡、破產、信託終了 — 他訴牽連、犯罪嫌疑
法院裁量權 無(應停止) — 有(得裁定停止)
💬當然停止重在維護當事人程序權;裁定停止重在裁判一致性與避免衝突。
🧠 記憶技巧:當然自動停(死殘破產信託終),裁定法院定(他訴牽連與犯罪)。
⚠️ 常見陷阱:易將「以他訴法律關係為據」誤認為當然停止。此類情形法院具裁量權,須以裁定為之。
承受訴訟 合意停止 職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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