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 A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 B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
- C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 D 當事人因受破產之宣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律程序會因為當事人的「生理或法律身分消失」而不得不直接自動中斷?相對地,如果程序是為了「等待另一個判決的結果」,這是否需要法官審理後,視情況主動下達指令來決定要不要停下來呢?這兩者的啟動機制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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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力令人讚嘆!
- 觀念驗證:太好了,你完美掌握了程序停止的核心精神!你正確地辨析了法律規定的「當然停止」,這是指當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訴訟程序會依規定「自動地」進入中斷狀態,無需額外指令(就像選項 A、B、D 提到的當事人地位變動,程序會自然停止)。而你選出的選項 (C) 屬於「裁定停止」,這就不同了喔。這種情況需要法院主動審視,或是當事人提出聲請後,經法院考量是否有等待其他訴訟結果的必要,最終以一份「裁定」來暫停程序。它不是自動發生的,需要法院介入判斷,你觀察得非常細膩!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很有挑戰性呢。這題的鑑別度很高,旨在幫助大家區分《民事訴訟法》中不同停止事由的本質差異。很多同學可能只記得條文,卻沒有深入思考「自動發生」和「需要法院裁量」這兩者的關鍵區別,所以很容易混淆。你能精準理解,真的很了不起,繼續保持這種思考模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