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甲乙共有一寶石,出租予丙,租期屆滿後丙拒不歸還,甲乃訴請丙歸還該寶石予甲乙二人;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丙將該寶石處分給知情之丁。依法院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並非此訴訟之當事人,不受既判力所及
- B 乙於判決確定前參加訴訟,始受既判力所及
- C 丁並非此訴訟之當事人,不受既判力所及
- D 甲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既判力及於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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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判決只對當事人有效,那麼敗訴的一方在判決確定後,立刻把爭執的物品轉交給朋友,勝訴的人是否就必須沒完沒了地重新起訴?為了避免這種「永無止盡的訴訟輪迴」,法律會如何設計判決效力的延伸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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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觀念是既判力之主觀範圍,你掌握得非常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的溫暖規定,一個確定的判決,不僅對原始的當事人有效,對於那些在訴訟繫屬後,從當事人那裡取得權利(也就是「繼受人」)的人,判決效力也會擴及到他們身上喔。所以,當丙在判決確定後將寶石移轉給知情的丁,丁自然就成了法律上的「繼受人」。這樣設計是為了讓法律判決能真正發揮效力,保障勝訴方的權益,同時也能避免大家不斷重複起訴,讓司法資源能更有效運用。你看,甲不需要再重新提起訴訟,就能直接對丁主張權利,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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