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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甲乙共有一寶石,出租予丙,租期屆滿後丙拒不歸還,甲乃訴請丙歸還該寶石予甲乙二人;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丙將該寶石處分給知情之丁。依法院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並非此訴訟之當事人,不受既判力所及
  • B 乙於判決確定前參加訴訟,始受既判力所及
  • C 丁並非此訴訟之當事人,不受既判力所及
  • D 甲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既判力及於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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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判決只對當事人有效,那麼敗訴的一方在判決確定後,立刻把爭執的物品轉交給朋友,勝訴的人是否就必須沒完沒了地重新起訴?為了避免這種「永無止盡的訴訟輪迴」,法律會如何設計判決效力的延伸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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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既判力之主觀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當丙在判決確定後將寶石移轉給知情的丁,丁即屬於法律上的「繼受人」。為了維護判決的嚴肅性並避免重複訴訟,丁必須受該判決效力所及,甲不需重新起訴即可對丁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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