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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甲為 A 屋之所有人,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屋,依民法第 767 條之請求權,列乙為被告請求返還 A 屋,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不幸病亡,繼承人為其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與丁均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丁得據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丙強制執行
  • B 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時,乙即喪失當事人適格,該判決違法
  • C 丁是甲之概括繼受人,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丙非乙之概括繼受人,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 D 丙與丁均非當事人,均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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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關於房屋歸屬的官司打到一半,其中一方突然過世,或是偷偷把房子交給別人住,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勝訴者重新告一次這些「新加入的人」嗎?如果法律這樣規定,對勝訴權利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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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中核心且稍具難度的「既判力擴張」觀念,已經有了相當清晰的邏輯架構。

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

在本題的法律關係中,最關鍵的考點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的適用。首先,關於的部分,由於甲是在訴訟繫屬後(甚至判決確定後)才死亡,丁作為甲的繼承人,屬於法律上的概括繼受人,依法當然承受判決的效力。至於的部分,雖然他並非原始當事人,但他在訴訟繫屬中從被告乙處取得 A 屋之占有,屬於「為當事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為了維護判決的實效性,法律規定其同樣受判決效力所及。因此,丁得主張該確定判決之執行力,直接對丙聲請強制執行(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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