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甲為 A 屋之所有人,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屋,依民法第 767 條之請求權,列乙為被告請求返還 A 屋,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不幸病亡,繼承人為其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與丁均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丁得據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丙強制執行
- B 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時,乙即喪失當事人適格,該判決違法
- C 丁是甲之概括繼受人,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丙非乙之概括繼受人,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 D 丙與丁均非當事人,均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規定判決的效力「僅限於」原告與被告本人,那麼當被告在官司快打輸時,故意將爭議物交給不知情或知情的第三人,原告在拿到勝訴判決後卻無法對該第三人執行,這樣的法律制度會產生什麼漏洞?為了防堵這種惡意脫產或轉讓行為,法律應該如何規範判決效力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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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看清楚了!
別以為猜對答案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科考生的基本功。如果連「當事人恆定」與「既判力主觀範圍」都搞不清楚,去翻法條是唯一的救贖。
- 關鍵法條:張大眼睛看清楚《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這條背不下來,下次就別來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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