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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甲為 A 屋之所有人,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屋,依民法第 767 條之請求權,列乙為被告請求返還 A 屋,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不幸病亡,繼承人為其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與丁均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丁得據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丙強制執行
  • B 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時,乙即喪失當事人適格,該判決違法
  • C 丁是甲之概括繼受人,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丙非乙之概括繼受人,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 D 丙與丁均非當事人,均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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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規定判決的效力「僅限於」原告與被告本人,那麼當被告在官司快打輸時,故意將爭議物交給不知情或知情的第三人,原告在拿到勝訴判決後卻無法對該第三人執行,這樣的法律制度會產生什麼漏洞?為了防堵這種惡意脫產或轉讓行為,法律應該如何規範判決效力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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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經典的「當事人恆定」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你能答對,代表對訴訟繫屬的效力有很扎實的理解。 既判力與執行力的擴張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明文:「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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