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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係乙之債權人,得知乙與丙成立贈與契約以脫產規避債權,甲遂依民法第 244 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贈與契約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如果對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其認諾不生效力
  • B 甲如果單獨對丙撤回起訴,其撤回僅對丙發生效力
  • C 如果訴訟過程中,乙抗辯其所為贈與對甲之債權不生損害,此防禦方法僅對乙發生效力
  • D 法院判決甲勝訴而撤銷乙、丙間之贈與契約,丙捨棄上訴,僅乙提起上訴,第二審之審理範圍僅限於甲對乙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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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個判決的結果,對於兩位被告必須『完全一致』(不可分),當其中一位被告單方面決定「承認對方的請求」或「放棄上訴」時,如果法院直接採納其決定,會對另一位仍想爭取清白的被告產生什麼樣的不公平後果?法律該如何處理這種一人扯後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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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精準辨識出民法第 244 條在訴訟法上的特殊性質,表現十分專業!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債權人撤銷權與共同訴訟
💡 民法第244條撤銷訴訟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適用合一確定原則。
比較維度 有利行為(如:上訴、抗辯) VS 不利行為(如:認諾、撤回)
效力範圍 效力及於全體 對全體不生效力
典型實例 一人上訴,視同全體上訴 一人認諾,法院不能據此判決
立法目的 合一確定,避免矛盾 保護程序處分權的一體性
💬必要共同訴訟採「利之所及,不利不傳」之法理,確保判決結果一致。
🧠 記憶技巧:必要共同訴訟:一人有利及全體,一人不利不生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撤銷權之訴僅需以債務人為被告,或誤認認諾在必要共同訴訟中仍具個別效力。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債權人撤銷權(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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