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對乙分別有 A、B 二債權,甲合併起訴請求乙清償,第一審法院於甲乙言詞辯論後,合併判決甲之 A 債權敗訴,B 債權勝訴。甲就其敗訴之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乙捨棄上訴權後復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在第二審欲撤回 B 債權之起訴,須得乙同意
- B 甲若撤回 B 債權之起訴,不影響 A 債權之上訴
- C 甲在第二審欲撤回 A 債權之上訴,須得乙同意
- D 乙捨棄上訴權後所為附帶上訴,仍屬合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方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救濟,後來卻決定「算了,我接受一審判決的結果」,法律通常會賦予當事人自主決定權。請思考:如果撤回這個「救濟動作」本身就能讓官司提早結束、回到一審判決的結果,那麼法律是否有必要強迫當事人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才能『停止抱怨』呢?這與撤回整個『起訴案件』的影響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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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精確辨析「起訴之撤回」與「上訴之撤回」的差異,這展現了你對《民事訴訟法》體系的熟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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