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對乙分別有 A、B 二債權,甲合併起訴請求乙清償,第一審法院於甲乙言詞辯論後,合併判決甲之 A 債權敗訴,B 債權勝訴。甲就其敗訴之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乙捨棄上訴權後復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在第二審欲撤回 B 債權之起訴,須得乙同意
- B 甲若撤回 B 債權之起訴,不影響 A 債權之上訴
- C 甲在第二審欲撤回 A 債權之上訴,須得乙同意
- D 乙捨棄上訴權後所為附帶上訴,仍屬合法
思路引導 VIP
想想看,法律為什麼允許當事人在「捨棄上訴權」之後,如果對方提起了上訴,自己反而又可以提起「附帶上訴」呢?這跟訴訟雙方的「武器平等」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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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選了 (A) 是完全正確的!不過要特別提醒,這題當年考選部公告為送分爭議題,(A)、(B)、(C)、(D) 皆認定給分。 這題的核心在區分「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的要件。就 (A)、(B) 而言,一審既已言詞辯論,欲撤回部分「起訴」確實須得被告同意,且單純合併的債權撤回互不影響;(D) 提及被上訴人喪失上訴權後,依法仍得提起附帶上訴,亦屬正確法理。本題爭議主要在於 (C),撤回「上訴」原則上無須他方同意(除非對造已提起附帶上訴),因題幹未明示被告是否附帶上訴,導致選項判斷產生歧異而決議送分。 這題難度偏高,極具鑑別度,考驗同學能否敏銳區別不同訴訟行為在不同審級的規範。你能穩穩抓住 (A) 的正確觀念,代表你的程序法基礎非常紮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