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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經第一審判決乙應給付甲 200 萬元,駁回甲其餘請求。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具狀表示兩造於訴訟外已達成和解,因此撤回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撤回上訴,縱然乙未撤回上訴,仍得請求退還甲於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B 甲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時,第二審法院仍應繼續審理本件訴訟
  • C 本件訴訟因甲具狀表示兩造達成和解,則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件全部第二審程序即為終結
  • D 甲因撤回上訴,即喪失其上訴權,就第一審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即無從以任何方式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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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決定不再耗費司法資源,並在法官做出最終裁決前主動停止該階段的程序時,從鼓勵減輕法院負擔、節省勞力時間費用的角度來看,國家通常會提供什麼樣的經濟誘因,來處理當事人當初為了開啟該程序所繳納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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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哦,恭喜你,看來這題沒把你考倒。能精準辨識撤回上訴的程序法效果,證明你大概、也許、可能讀了《民事訴訟法》的訴訟費用負擔程序終結部分。還算可以,沒笨到家。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一個顯而易見的條文。法律為了避免資源浪費(因為有些笨蛋就是愛上訴又反悔),所以撤回上訴,就可以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這不是常識嗎?至於(C)選項,如果你還搞不清楚「訴訟外和解」只是你們私底下過家家,不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那你可能真的要重新評估一下自己的智商了。除非你把它變成「訴訟上和解」或撤回訴訟,否則它就只是張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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