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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經第一審判決乙應給付甲 200 萬元,駁回甲其餘請求。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具狀表示兩造於訴訟外已達成和解,因此撤回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撤回上訴,縱然乙未撤回上訴,仍得請求退還甲於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B 甲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時,第二審法院仍應繼續審理本件訴訟
  • C 本件訴訟因甲具狀表示兩造達成和解,則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件全部第二審程序即為終結
  • D 甲因撤回上訴,即喪失其上訴權,就第一審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即無從以任何方式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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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決定不再耗費司法資源,並在法官做出最終裁決前主動停止該階段的程序時,從鼓勵減輕法院負擔、節省勞力時間費用的角度來看,國家通常會提供什麼樣的經濟誘因,來處理當事人當初為了開啟該程序所繳納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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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撤回上訴」在程序法上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訴訟費用負擔與程序終結的法規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滿分!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法律為了節省司法資源,鼓勵當事人於二審終結前撤回上訴,規定撤回後可請求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至於(C)選項的陷阱在於「訴訟外和解」僅屬私法契約,除非另行作成「訴訟上和解」或撤回訴訟,否則不具備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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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回上訴與和解效力
💡 理解撤回上訴之裁判費退還、撤回效力及訴訟外和解之性質。
比較維度 訴訟上和解 VS 訴訟外和解
法律性質 訴訟行為兼私法行為 — 純粹私法上契約
訴訟終結 終結全部或一部訴訟 — 不直接導致訴訟終結
執行力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無執行力,須另行起訴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 民法第736條
💬訴訟上和解具強制執行力且終結訴訟,訴訟外和解僅具契約效力。
🧠 記憶技巧:撤回退費三分二,訴外和解非判決,附帶上訴能續命,生效不能隨便撤。
⚠️ 常見陷阱:混淆「訴訟外和解」與「訴訟上和解」的效力;誤以為撤回上訴後便完全無法再對不利部分聲明不服。
附帶上訴 訴訟上和解 裁判費聲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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