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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經第一審判決乙應給付甲 200 萬元,駁回甲其餘請求。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具狀表示兩造於訴訟外已達成和解,因此撤回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撤回上訴,縱然乙未撤回上訴,仍得請求退還甲於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B 甲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時,第二審法院仍應繼續審理本件訴訟
  • C 本件訴訟因甲具狀表示兩造達成和解,則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件全部第二審程序即為終結
  • D 甲因撤回上訴,即喪失其上訴權,就第一審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即無從以任何方式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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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鼓勵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在法院做出判決前主動停止訴訟、節省寶貴的審判資源,你會在「訴訟費用」的制度上設計什麼樣的誘因?另外,當兩造在私底下(訴訟外)達成協議時,這份協議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法院的公權力介入」,還是僅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契約」?思考這兩個問題,你就能推導出正確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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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上訴撤回裁判費退還的關聯。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程序終結的法律效果已有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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