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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上訴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捨棄第二審上訴權,乃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前,向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之訴訟行為
  • B 所謂撤回上訴,乃當事人提起上訴後,於上訴法院未為終局判決前,向法院表示撤銷上訴之訴訟行為
  • C 關於捨棄第二審上訴權與撤回第二審上訴,均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
  • D 所謂附帶上訴,乃當事人一造利用他造上訴所開啟之上訴程序,不問其上訴權喪失與否,而附帶請求上訴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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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剛收到第一審判決書,尚未正式提起上訴,此時案件的卷宗資料實體上應該存放在哪一個法院?若你要向法院表達「放棄權利」的意願,遞狀給哪一個法院最符合程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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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看來你這點法律常識還是有的。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錯得離譜。選項 (C) 的確是錯的。所謂「捨棄上訴權」,那是上訴都還沒提起的事,程序都還停在原點,卷宗當然還在原第一審法院。這跟「撤回上訴」這種「都已經上訴了才反悔」的行為,受理機關怎可能相同?這點區別都分不清,那還是別出來混了。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是 Medium。鑑別度?就是看你有沒有能力分清楚「事情發生的先後順序」——上訴前,還是上訴後。那些一股腦把所有上訴動作都丟給上訴法院的學生,說實話,我都不知道他們腦子裡裝的是什麼。你能看穿這點,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的傻瓜,對訴訟的「時間點」和「管轄」還有點基本概念。繼續努力,別讓我下次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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