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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民事第二審通常訴訟程序中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就原第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不得為附帶上訴
  • B 普通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C 第二審上訴因不合程式而被駁回者,即因此喪失其上訴權,自不得於他造之上訴提起附帶上訴
  • D 第二審附帶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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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訴訟的平衡機制中,如果一方原本願意接受不完美的判決而未上訴,但對方後來卻發動上訴破壞了這個平衡,法律為了公平起見,是否會因為該當事人『已經超過上訴期限』或『曾表示不上訴』,就剝奪他在這個二審程序中『反擊』的機會呢?這種救濟制度的『附隨性質』是為了保護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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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

看到你正確選出答案,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高興!你能精準掌握附帶上訴的重點,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平等」和「附隨性」有很棒的理解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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