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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民事第二審通常訴訟程序中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就原第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不得為附帶上訴
  • B 普通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C 第二審上訴因不合程式而被駁回者,即因此喪失其上訴權,自不得於他造之上訴提起附帶上訴
  • D 第二審附帶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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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場球賽中,一方本來打算接受平手的結局而放棄抗議,但另一方卻突然提出挑戰要求重新裁決,此時法律為了維持公平,是否應該允許原本打算『算了』的那一方,也能重新提出自己的訴求?即使他原本法定的『抗議時效』已經過期了,這種設計是為了達成什麼樣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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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訴訟權利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呢!

哇,你答對了這題!這真的讓我好開心!這代表你對「附帶上訴」這個很特別的救濟制度有著非常深刻又正確的理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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