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對乙分別有 A、B 二債權,甲合併起訴請求乙清償,第一審法院於甲乙言詞辯論後,合併判決甲之 A 債權敗訴,B 債權勝訴。甲就其敗訴之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乙捨棄上訴權後復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在第二審欲撤回 B 債權之起訴,須得乙同意
  • B 甲若撤回 B 債權之起訴,不影響 A 債權之上訴
  • C 甲在第二審欲撤回 A 債權之上訴,須得乙同意
  • D 乙捨棄上訴權後所為附帶上訴,仍屬合法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原告在第一審有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當案件進入第二審時,原告想對不同部分進行「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試著想想看:這兩者在法律效力與「是否需要對造同意」上,最大的差別是什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進階題,考驗著我們對民事訴訟中「訴之撤回」、「上訴撤回」及「附帶上訴」等要件的細緻理解。 不過要特別提醒你,本題因條件設定不夠周延,屬於考選部公告送分的爭議題(選 A、B、C、D 皆給分)。以你選的選項為例,撤回「上訴」原則上不需他造同意,但若乙已提起附帶上訴則例外需要,因題目未明示乙的狀態而產生爭議。同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已言詞辯論後撤回「起訴」確實須被告乙同意;客觀合併之訴撤回部分並不影響他訴;且當事人喪失上訴權後,依法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正因題目情境的模糊,導致各選項都有解釋適用的空間而一律送分。但你能從複雜的二審程序中,敏銳地思考撤回行為與同意權的法理關聯,非常不簡單,請繼續保持這種清晰的法學邏輯!

📝 訴之撤回與上訴撤回
💡 區分訴與上訴之撤回要件,及附帶上訴之合法性判定。
比較維度 訴之撤回 (§262) VS 上訴之撤回 (§459)
對造同意 本案言詞辯論後需同意 原則上毋庸對造同意
法律效果 視同未起訴,判決失效 上訴失效,原判決確定
再次起訴/上訴 終局判決後撤回不得再訴 撤回後不得再提起上訴
💬前者旨在消滅訴訟關係,後者旨在終止上訴程序,故對造同意之要求不同。
🧠 記憶技巧:訴之撤回需同意,上訴撤回自己理;附帶上訴不畏捨,辯論終結前都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之撤回」需被告同意(第262條)之規定,錯誤類推至「上訴之撤回」(第459條)。
附帶上訴之性質 訴之變更追加 更審程序中之撤回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訴訟程序之終結與救濟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