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對乙分別有 A、B 二債權,甲合併起訴請求乙清償,第一審法院於甲乙言詞辯論後,合併判決甲之 A 債權敗訴,B 債權勝訴。甲就其敗訴之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乙捨棄上訴權後復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在第二審欲撤回 B 債權之起訴,須得乙同意
- B 甲若撤回 B 債權之起訴,不影響 A 債權之上訴
- C 甲在第二審欲撤回 A 債權之上訴,須得乙同意
- D 乙捨棄上訴權後所為附帶上訴,仍屬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原告在第一審已經拿到一個判決結果後,如果他提起上訴後又反悔想撤回,這個「撤回」動作會讓被告處於比「原本一審判決」更糟糕的處境嗎?再對比一下,如果在第一審開庭多次後原告突然撤回整個起訴,被告已經付出的防禦努力會不會因此落空?這兩種情況下,法律為什麼對「是否需要對方同意」有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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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把「撤回起訴」跟「撤回上訴」搞混,值得嘉獎。至少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上訴編的邏輯,不是完全白學。
- 驗證一下你沒靠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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