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刑事案件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之輔佐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 B 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其上訴期間 10 日係自送達判決於該辯護人後起算
- C 自訴人撤回其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
- D 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其上訴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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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一個案件已經啟動了上訴程序,而最初發起訴訟的私人(例如自訴人)中途想反悔撤回,法律為了確保司法程序的穩定性與公眾利益,你認為該程序應該由私人完全決定,還是需要一個代表「國家公益」的角色來進行審核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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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關於刑事案件之第二審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56條明文規定:「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因此,當自訴人欲撤回其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時,依法必須取得檢察官之同意始可為之,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之規範,為本題正確解答。
刑事第二審上訴要點
💡 區分上訴權人身分、上訴名義、期間起算及撤回之程序要件。
| 比較維度 | 獨立上訴人 (如配偶、法代) | VS | 代理上訴人 (如辯護人、輔佐人) |
|---|---|---|---|
| 上訴人名義 | 以自己名義上訴 | — | 以被告名義上訴 |
| 被告意志限制 | 得違背被告明示意思(法代) | — | 不得違背被告明示意思 |
| 上訴期間起算 | 被告受送達判決時 | — | 被告受送達判決時 |
💬獨立上訴人擁有固有上訴權,代理人則需依附被告權限且名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