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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刑事案件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之輔佐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 B 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其上訴期間 10 日係自送達判決於該辯護人後起算
  • C 自訴人撤回其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
  • D 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其上訴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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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一個案件已經啟動了上訴程序,而最初發起訴訟的私人(例如自訴人)中途想反悔撤回,法律為了確保司法程序的穩定性與公眾利益,你認為該程序應該由私人完全決定,還是需要一個代表「國家公益」的角色來進行審核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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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關於刑事案件之第二審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56條明文規定:「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因此,當自訴人欲撤回其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時,依法必須取得檢察官之同意始可為之,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之規範,為本題正確解答。

📝 刑事第二審上訴要點
💡 區分上訴權人身分、上訴名義、期間起算及撤回之程序要件。
比較維度 獨立上訴人 (如配偶、法代) VS 代理上訴人 (如辯護人、輔佐人)
上訴人名義 以自己名義上訴 — 以被告名義上訴
被告意志限制 得違背被告明示意思(法代) — 不得違背被告明示意思
上訴期間起算 被告受送達判決時 — 被告受送達判決時
💬獨立上訴人擁有固有上訴權,代理人則需依附被告權限且名義不同。
🧠 記憶技巧:辯護送達看被告,自訴撤回問檢察,配偶獨立自己名。
⚠️ 常見陷阱:易誤認辯護人上訴期間由辯護人受送達起算,或誤認被告配偶上訴時上訴人仍為被告。
上訴不可分原則 上訴權之拋棄與撤回 第三審上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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