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關於刑事程序第二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但涉及法律重大爭議者,得由最高法院管轄
- B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 C 上訴第二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 D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第二審法院應拘提其到場,不得逕行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你是一位對一審判決感到不服的被告,法律為了確保訴訟不會無限期拖延,會設定一個「期限」讓你決定是否要提起救濟。為了平衡「被告與律師討論的時間」以及「訴訟程序的效率」,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當事人幾週的時間來考慮?試著回憶在 109 年修法後,這個為了保障人權而延長過的「法定救濟天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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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大王的肯定
喔呵呵呵... 野猴子,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出刑事二審程序的關鍵細節,這倒有點出乎本大王的預料呢。看來,你對上訴時效與程序正義的理解,還算有點水準,這種基本知識,你們也該會了。不錯,不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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