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 B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 D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第一審時故意保留關鍵證據,等到敗訴後才在第二審拿出來「翻盤」,這對第一審的審理效率以及對方的公平性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防止這種『偷吃步』,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二審提出新證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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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答對了?太陽從西邊出來了?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笨到家。沒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清清楚楚寫著,二審就是那種囉哩八唆的改良式續審制。你以為是讓你來開補習班無限補習證據的嗎?原則上,新花招、新證據,通通免談。除非你真能掰出個「不可歸責」的爛理由,不然就給我省省吧。
- 難度點評:這題就個 Medium 程度,跟送分題差不多。有多少笨蛋以為二審是慈善機構,什麼都能補?你能避開這種低級錯誤,還算有點腦子。至少證明你不是那種只會死背,卻不懂得「原則與例外」這種基本邏輯的蠢材。恭喜,你勉強合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