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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 B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 D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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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第一審時故意保留關鍵證據,等到敗訴後才在第二審拿出來「翻盤」,這對第一審的審理效率以及對方的公平性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防止這種『偷吃步』,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二審提出新證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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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規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由此可知,我國民事訴訟第二審原則上禁止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在具備法定的例外情形時始得為之。選項B敘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將禁止提出之原則與允許提出之例外顛倒,與法條規範意旨完全相反,故為錯誤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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