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 B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 D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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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提升審判效率並防止當事人蓄意拖延訴訟,你認為在第二審(複審)時,法律應該是鼓勵大家隨時加入新的證據與主張,還是傾向限制新事證的提出,以維持程序的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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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程序,特別是上訴制度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精準,能夠迅速抓出選項中的邏輯陷阱。
- 觀念驗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規定,為落實續審制並加速審理,採行「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也就是說,當事人原則上不得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選項 (B) 將其描述為「原則可以、例外不行」,剛好倒置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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