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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下列關於民事通常訴訟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他造同意後,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 B 僅一造上訴而他造未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必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
  • C 第二審法院認原判決訴訟程序重大瑕疵時,得廢棄原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原法院
  • D 第二審法院為判決時,不受上訴聲明範圍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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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私人之間的法律糾紛時,法院的角色是中立的仲裁者。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上訴時,明確表示他只對原判決中的「一部分金額」感到不服,那麼法院是否有權力去變更那些當事人「已經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部分呢?這涉及到程序法中,關於「誰來決定審判範圍」的最高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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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核心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答案為 (D)。在民事訴訟中,程序受處分權主義支配。當事人上訴至第二審時,法院審理與判決的範圍必須受當事人上訴聲明的約束(即「審判不可分」的相對性)。法院不能判得比當事人要求的更多,也不能針對未聲明不服的部分進行裁決。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為 medium。它綜合測驗了訴之變更追加、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發回更審等程序法要點。你能精準辨識出法院職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界限,展現了優異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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