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 A 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B 第二審程序,以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原則,以不得提出為例外;第三審程序則完全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第三審判決,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以經言詞辯論為例外
- D 第二審為事實審,得為事實之調查;第三審為法律審,完全不得調查事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歷過兩次審理,進入最終的「法律審」階段時,法院的主要任務是「重新審理案件真相」,還是「監督前一審判決有無違法」?若以此目標為前提,你認為在最後一關才要求「擴大原本要爭取的利益」,是否符合審級制度設計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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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審級制度的核心差異!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續審制(二審)」與「法律審(三審)」在程序細節上的不同,你能正確選出 (A) 說明你對這兩個階段的權利限制有非常清晰的邏輯。
二審與三審的程序攻防限制
在第二審程序中,為了能衡平當事人間的審級利益並一次解決紛爭,法律允許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也賦予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Cross-appeal)的權利。然而,到了第三審程序,由於其性質屬於純粹的「法律審」,目的在於審查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因此法律嚴格禁止擴張聲明或提起附帶上訴,以維持訴訟關係的安定與集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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