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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 A 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B 第二審程序,以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原則,以不得提出為例外;第三審程序則完全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第三審判決,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以經言詞辯論為例外
  • D 第二審為事實審,得為事實之調查;第三審為法律審,完全不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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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歷過兩次審理,進入最終的「法律審」階段時,法院的主要任務是「重新審理案件真相」,還是「監督前一審判決有無違法」?若以此目標為前提,你認為在最後一關才要求「擴大原本要爭取的利益」,是否符合審級制度設計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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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中「續審制」(第二審)與「法律審」(第三審)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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